|
宜春市袁州区民政局
宜春市袁州区财政局
袁区民字[2008]61号
关于医前救助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落实《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袁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袁府办发[2007]21号)精神,发挥医前救助作用,提高救助效率,规范操作程序。结合实际,对医前救助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城乡低保户和其它困难对象按“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可报余额实行医前救助,救助比例为:城乡低保户50%,其它困难对象为30%。救助最高限额为4000元。
二、凡申请医前救助的患者,必须是参加了“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对象,否则不予办理。
三、此规定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袁州区民政局 袁州区财政局
二OO八年七月三十日
主题词:民政 医疗救助 补充规定 通知
报 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区政府
抄 送:市二医院、市中医院、市三人民医院
袁州区民政局办公室 2008年7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