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各省直管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要在切实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上取得新进展和成果的要求,根据我省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偏低的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原标准工资40%救济和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无论是在城镇安置的,还是回农村安置的,均在原救济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调标新增经费:由省财政解决50%,其他50%部分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市、区)财政安排解决。
三、新的救济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