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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

  『发布时间:2008-7-18 0:00:00』

一、办理机构

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申请和审核,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二、救助对象

城乡低保户、城乡60年代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户。

三、申请及审批程序

申请者向户口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精减退职证)、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诊断书、正规医疗费收据及必备的病史材料、用药清单以及市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村(居)委会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民政局审批。

四、办理依据

1、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民发[2006]22号,20066月23

2、《德兴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德府发[2006]5号,2006年6月9日)。

3、《德兴市农村医疗救助办法》。

五、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市民政局投诉、举报。举报电话:0793-7528941

 

 

 

『发布者:德兴市『浏览次数:2010次』『评价得分:0分』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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