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民政办(所)、各居民委员会:
根据九民字[2007]79号文件精神,针对我县的实际情况,对城乡低保“边缘户”的医疗救助,要符合如下条件,才能进行救助:
1、因病造成生活困难而又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未参加医保、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家庭;
2、救助病种:原则上和城乡低保医疗救助的病种相同,才能救助;
3、本年度医疗费用达10000元以上;
4、救助标准:按医疗费用总额20%进行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在5000元以内;
5、申报程序与城乡医疗救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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