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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开发区、街道办民政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赣府厅发[2008]1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增加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参战退役士兵和涉核部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及政策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这次增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军队退役士兵的关心和照顾,各乡镇民政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此次增标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全力把好事办好。
二、加大宣传,维护稳定。各地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采取
多种形式;务必在3月10日前将赣府厅发[2008]11号文件精神宣传到文件规定的每一位优抚对象,并做好当地军队退役人员稳定工作,杜绝越级上访事件发生。
三、落实政策,按时兑现。各地要按照赣府厅发[2008]11号文件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将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原来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涉核部队农村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在原基础上提高45元。一季度定补金和增加标准的经费已下拨到各地,各地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领取,做到不漏发,不错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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