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工作服务指南
服务对象: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城乡困难居民
政策依据: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国务院令第271号)
2、《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省政府令114号)
3、《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赣民字[2003]113号)
4、《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赣民发[2006]19号 )
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的原则。申报城乡低保一律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
2、动态管理的原则。“常补对象”每年审核一次;“非常补对象”每季或半年审核一次。
3、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资金三公开;村(居)委会审查意见、乡镇街道审核意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意见三次公布。
4、保障基本生活与促进就业的原则。坚持国家救济与社会帮扶、家庭供养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城乡低保申办条件:
1、持有当地常住农业/非农业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的低保标准,现阶段城市140元/月、农村70元/月;
3、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
申办程序:
1、申请。城乡居民申请城乡低保待遇,由户主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村(居)委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发给城乡低保申请审批表,提出审查意见报街道(乡镇);
3、审核。街道(乡镇)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情况进行综合复评,对有争议的要重新组织调查,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进行评审,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发给城乡低保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城乡低保需要提供的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
2、下岗证及基本生活费领取证明;
3、失业保险证及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
4、离退休证、养老保险证及领取养老金证明;
5、已婚人员的结婚证或离婚人员的离婚证;
6、在校学生的学生证或残疾人员的残疾证;
7、就业能力和就业状况证明;
8、赡养或扶养(抚养)人收入证明及给付赡(抚、扶)养费证明;
9、职业介绍所的求职登记证明;
10、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11、固定电话费和电费发票(连续三个月);
12、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13、连续六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基本生活费、养老金的人员还应提供劳动或经贸部门出具的证明;
14、当地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计算家庭收入的主要内容;
●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从事个体经营的净收入及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金;
3、存款、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及利息;
4、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抚、扶)养费;
6、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7、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8、家中电话月话费超过20元或用电超过50度的,超出部分计算为家庭收入。
● 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3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
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主要内容;
1、对国家、社会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独生子女费;
5、因工(公)负伤职工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6、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等费;
7、政府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1、3年内私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在住房的;
2、家中购买使用摩托车、计算机等高档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3、家中有小汽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
4、家庭成员有使用手机的;
5、月电话费超过20元,月用电超过50度的;
6、家庭有高档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的;
7、家庭饲养观赏宠物的;
8、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9、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10、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11、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
12、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13、无正当理由两次经介绍拒不就业的;
14、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15、家庭因征土地“农转非”并自愿一次性领取补偿金在3年之内的;
16、购买户口“农转非”3年之内的;
17、不配合家庭收入情况调查或弄虚作假的;
18、当地县级政府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武宁县民政局低保办
咨询电话:278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