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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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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3-16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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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是人数社会最古老的一种保障形式,在社会保障的诸多方式中,其历史最为久远。历史上,英国亨利八世于1936年就制字了《济贫法》,规定地方团体负责办理济贫事务,年老失业及贫困病患者可申请救济,这是济贫的起源,该法于1563年、1572年和1576年经过三次修正补充,使济贫制度建立起。1601年,伊丽沙白女王颁布了举世闻名的《济贫法》,规定由地方政府负责办理救济贫民的工作。此后,英国历代国王执政时也都颁布或修订《济贫法》,使济贫成为当时政府的一项重要事务。到1934年,英国通过了《济贫法修正案》,该法规定对于身体健康者停止院外救济,废止各教区救济行政,实行中央督导制,组织济贫法实施委员会,主管全国济贫工作,这使得救济行政在中央政府获得了独立的地位。从本质上看,这种救济仍属于传统的社会救助方式,建立在慈善的、施舍的基础上,而不是把它作为人民的一项权利。
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社会救济助制度才发生本质上的变化。1899年,英国学者Rowntree教授在调查约克城贫民状况后,提出“贫穷文化”的理论,认为贫穷的原因,不在于其人人或家庭,而在于社会,济贫并非是一种施舍、慈善或恩惠,而是国家的责任,应当由政府来办理济贫工作。1905年,英国成立了“济贫法和济贫事业皇家委员会”,从事济贫的一般调查设计工作。1908年,英国国会通过了《养老金法》,对70岁以上的老人实施免费养老金制,成为英国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开端。以后,英国陆续颁布了有关社会福利法,其中相当部分涉及到社会救助的内容。如1911年颁布的《国民保险法》,规定工人患病、失业时可以获得安全保障;1925年颁布的《地方政府法》,把社会救助和福利事业视为地方行政,由地方政府负责主持。与英国社会救助制度发展几乎同时,其他国家如德国、法国、丹麦、荷兰、意大利等国家的社会救助制度也得到了发展。这里特别要提的是美国,美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是同步的。1935年,美国颁布《社会保障法》,规定了10项具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就包括了社会救助制度,有老人救助、盲人救助、孤儿救助等。美国《社会保障法》的颁布,使现代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规范化。更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仍然诞生于英国。1943年,英国的贝佛里奇提出了著名的《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的报告,拟定了一套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包括社会救助方案,该方案主要是对社会保障制度不能保护的人给予救助。1946年,英国通过了《国民救助法》,最终取代了已实施三百多年的《济贫法》,建立了有福利国家色彩的现代社会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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